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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 婚礼与民间婚俗(第4页)

从这纸离婚书中可知,除了女方是官宦人家,被休之女可以回娘家生活之外,显然一般的民间女子,在被丈夫休弃之后,并无权利回娘家生活,而是被转卖于他人为妻,再由原夫收取银两。从离婚书中的内容可以看出,男女双方的离异,总是将责任推卸给女方,说其“家贫反目,妇女二志”,云云。两相比较,妇女在法律上尚没有得到婚姻权利的保障。

尽管只有丈夫才有“出妻”或者说休妻的权利,但明代的法律也对丈夫的权利作了部分的限制。换言之,法律赋予了丈夫“七出”的权利,但同时又通过“三不去”的条例,对丈夫的权利有所制约。如《大明律》规定,“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,杖八十。虽犯七出,有三不去而出之者,减二等,追还完具”。

所谓“七出”,就是妻子如果犯了下面七条中的一条,丈夫就有权将其休弃。法律所定的“七出”之条分别为:无子、淫逸、不事舅姑、多言、盗窃、妒忌、恶疾。所谓“三不去”,就是法律赋予妻子的部分权利,也就是在下面三种情况下,妻子有权利不被丈夫轻易休弃,即“与更三年丧”、“前贫贱后富贵”与“有所娶无所归”。当然,假如妻子所犯是奸情一类,那么即使有“三不去”作为依据,丈夫仍然有权将妻子休弃。

三民间婚俗

上面所述,大体上是明代民间婚礼所执行的基本情况,相对于官方在礼制上的约定而言,或有相符者,或有不符合者。至于民间所广泛流传的婚姻习俗,更是与婚礼所定大有差别。下面所述主要是流行于明代各地的婚俗。

(一)双转马、弄新妇

在明代婚俗中,值得介绍的是“双转马”与“弄新妇”。按照古俗,亲迎婚礼中有弄女婿、弄新妇、障车、婿坐鞍、青庐、下婿、却扇等礼,但在明代多已不传,所用惟“双转马”和“弄新妇”为多。

新妇进门三日后,与新婿一同回娘家省父母,一般称之为“回鸾”,福建人称为“转马”,又称“双转马”。

上述北京婚俗中,也有此俗。这种习俗起源较早,始于春秋时。如《左传》宣公五年:“秋七九月,齐高固来逆叔姬。冬,来,反马也。”杜预注云:礼,送女留其送马,谦不自安。三月庙见,遣使反马。高固遂与叔姬俱宁,故经传具见以示讥。这就是双转马的滥觞。

婚礼中的打闹,戏弄新妇、新郎,大概唐时即有此风。“娶妇之家弄新妇”句,即为其例。

在明代,绍兴流行戏弄新郎,亲友必将新婿在房内灌醉。在浙江仙居,每当男子娶妇时,也群聚肆闹,称为“打郎”。

显然,也有戏弄新郎之俗。而在徽州等处,娶新妇入门,亲戚都百般戏侮调弄,称为“弄新妇”。新妇的衣服鞋履都用线缝缀,恐有疏脱,以及于乱

(二)特殊婚俗

在明代,民间婚俗中还存在着一些较为特殊的习俗,值得予以简单的介绍。

第一,明初从法律的角度对婚姻作了许多规定。如无论官或民,“凡以妻为妾者,杖一百。妻在,以妾为妻,杖九十,并改正”;至于老百姓,“若有妻,更娶妾者,亦杖九十,离异。其民四十以上五子者,方听娶妾,违者笞四十”;禁止官吏娶乐人为妻妾,“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,杖六十,并离异。若官员子孙娶者,罪亦如之”;反过来,又禁止贵贱互通婚姻,“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,杖八十,女家减一等,不知者不坐。其奴自娶者,罪亦如之。家长知情者,减二等。因而入籍为婢者,杖一百。若妾以奴婢为良人,正与良人为夫妻者,杖九十,各离异改正”。

第二,关于世婚,即亲上加亲,当时流行姑舅或两姨子女为婚,尤以江西、两浙为甚,由此也引发出许多民间婚姻诉讼,因此明初在法律上加以禁止。洪武十七年(1384),朱善上言,除了尊属卑幼相与为婚有禁外,请求允许姑舅、两姨子女互为婚姻,重新得到了明太祖的认可。显然,姑表或姨表结亲,随后已获得法律准许,并一直在民间十分流行。

第三,婚俗中有婚宴,民间习俗多以客多相夸尚,有的甚至请客达到百人。有的女方为图好看,壮门面,追求客多,彼此竞从奢靡。当时有一种“抄手筵席”,男女两家迭为备办,一往一来,糜费无益。

第四,婚俗中还流行“就婚”、“借亲”之俗。所谓就婚,就是弟娶孀嫂,或兄娶弟媳,本来是元代遗留下来的蒙古收继婚习俗,《大明律》已明令禁止,如法律规定:“若收父祖及伯叔母者,各斩。若兄亡收嫂,弟亡收弟妇者,各绞。妾各减二等。”

但民间相沿日久,恬不为怪。所谓借亲,就是在丧期内婚娶。

这种习俗在明代中期以后已习以为常。除此之外,为了便于“养赡”,在浙江温州府乐清县的丐户中,还流行弟兄“合娶一妻”之俗。

此俗直至弘治年间才被禁绝。

第五,诈冒结婚,也为律所明禁。如本人原有残疾,或者其人过老过幼,或者是庶出、过房之类,隐讳不言,却让妹妹、兄弟代替,诈令看视,均为法律所禁止。但媒婆的盛行,也从某种程度上说明这种习俗在明代民间仍然很风行。

原因很简单,媒婆巧言令色,走东串西,为了谢媒钱,不得不采取这种诈冒的做法,以此瞒天过海。

第六,指腹为婚。按照明太祖所立的规定,男子必须15岁以上、女子必须14岁以上,才可以行礼、成婚,严禁“指腹结襟”。但在明代民间甚至士大夫之族中,指腹为婚之俗还是相当盛行。男女方在襁褓,就苟且徇情,先行聘礼,在杯酒谈笑之间就轻于许诺,或者希图财产势要,造成成婚以后,或发现对方有疾,或贫富悬殊,多有匹配不宜。无奈之下,只好悔约,甚至告官。

第七,再婚。尽管朝廷所倡导的是妇女守节,但事实上在民间还是存在着不少妇女再婚的俗例,只是民间仍然不以此俗为善行而已。如在江西南昌,将妇女再嫁称为“过婚”,而且其俗相当厌恶再婚妇女上轿,“谓在人门前,即主其家不利,故一巷之内有过婚者,邻家各持棍石以待之。婚家亦知旧俗,皆以午夜背至旷地而后登车。又闻过婚女家,亦不肯令从门出,甚至穴墙而径焉”。

第八,婚姻论财的时尚。按照传统的说法,婚姻论财,是一种“夷虏之道”。但在晚明,人家结亲,或者婚娶,论财已是一种时尚。在民间婚姻风俗,所崇尚者,专是附势图财,而善恶、尊卑,全然不顾。即使聘定嫁娶,还是最看重“以茶礼、妆奁迎于街路,以夸富盛”。

这种风气,即使缙绅之家也是不可避免。

第九,《大明律》规定,凡是娶同母异父姊妹,以奸处论,并判离异。至正统年间,据闽县知县陈敏政的条陈可知,当时民间世俗之人存在着与此相类的婚姻,诸如:将后妻所携前夫之女娶为自己儿子的媳妇,将后妻所携前夫之子作为自己的女婿。在传统的礼教看来,尽管婚姻的双方无血缘关系,但其结果则使“不惟兄妹男女之别不明,亦且父母舅姑之名不正”,同样有“乱伦”之嫌。

四性生活风俗

中国儒家传统虽有“食色性也”之说,但儒家所谓之“性”,不过是一种香火的延续,根本不是生理的体验乃至享受。正是从这一角度来看,明朝人的性观念,乃至由此而形成的性风俗,尤其值得重视,并加以研究。

(一)宫中性教育

太子生长宫中,为了防止他们成人以后不懂人事,所以明宫之中也有一套性的启蒙教育制度。其中包括“喜神”与“猫儿房”。

正在脱衣的女子(选自仇英绘制《列女传》)

喜神在明代又称“欢喜佛”,起源于元代的“演揲秘密法”。元成宗时,建天宁、万寿两座寺庙,寺中塑“秘密佛”,形象丑怪,这就是“演揲秘密法”。而在明宫大内,也有一座秘殿,内塑一“喜神”。每当皇帝大婚,就事先入参喜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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